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吉林省中医药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分支学术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正式名称冠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再另定章程。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属组织。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学会宗旨,遵守学会章程,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规划,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承办本专业的全国学术会议。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科普宣传。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八)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十)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学术活动、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第八条 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第九条 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编辑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条 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知名专家1名提议,3名以上附议,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办公场所,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筹建的专业委员会由学会正式行文上报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筹备。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由学会委托各市、州及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学会对候选人作资格审查,并与有关方面协商,然后确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发起人年龄超过55岁,原则上不进入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应在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根据学科情况确定,名额一般为30-70人。 第十六条 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领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为10-15人。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产生后报学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第二十二条 热爱学会工作,遵守学会章程,身体健康,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0岁的在岗者。 第二十三条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影响,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 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由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可分别聘为顾问和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均任期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人员每年至少撰写学术或科普文章一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专业委员会。如不按时开展活动两次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人员以及相关领导未经学会授权,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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