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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来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作者:    时间:2008-07-09 【字体:  】 【关闭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并通过
                                                                      (2006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中医药学术领域中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医药学术,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设立“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和应用研究奖。奖励项目共分三个等级,奖励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五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七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从获得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奖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推荐
   (一)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1、高等医学院校;
         2、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
         3、各市、州中医药学会。
   (二)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研究工作,且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2、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3、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四)推荐单位和专家限额择优推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五)推荐材料报送所在地医学会、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其审核或汇总后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第十条  评审
    (一)形式审查: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按以下内容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1、是否符合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2、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3、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5、是否按要求录制本奖励项目的计算机软盘。
    (二)会议审查: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三)基础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应用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省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省内外首创或者省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省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表决方式:
          1、项目初审时,经评审专家库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是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2、项目终审时,经评审专家库专家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可预评为“一、二、三等奖”。
          3、初审实行差额评选,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
                          第四章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在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示之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确认
    第十六条  预评获奖项目公示后无异议的,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予以审议、确认。

                           第六章  奖励数量与形式
    第十七条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完成人的限额数为:一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二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三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颁发奖金, 授予完成人荣誉证书。获奖项目的奖金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的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章 奖励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专家、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被评审项目涉及到评审专家的,应主动回避,不能参与本次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