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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施细则
来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作者:    时间:2008-07-09 【字体:  】 【关闭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并通过
                                                             (2006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享有依法开展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在科研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获奖单位。
第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授予科技工作者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客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专家、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九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从获得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应用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省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省内外首创或者省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省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建立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在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在遴选出的专家中提名专家组长1名、副组长1-3名。
第十四条  评审组:
         根据申报项目的专科情况,将评审专家分为若干评审组。
第十五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获奖项目的审定。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申报渠道:本奖励按项目来源,制定如下申报渠道:
         (一)各推荐单位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届时发出的通知要求进行限额择优推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位以上推荐的项目可直接报送我会;
         (三)各市、州医学会、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省直单位可直接报送我会;
第十七条  申报要求:
         (一) 申报时间:按照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规定的时间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2、完成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检测。
                3、对于国家和省规定不需要进行鉴定的项目,推荐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应提供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的保证书。
                5、反映推荐项目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
                6、经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 (包括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信息研究所和中药研究所、福建中医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湖北中医学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广州中医药大学、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学院、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情报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研究院、江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重庆市中医药研究院等)查新检索,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7、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
                8、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奖励项目的材料属于应用研究、 应用基础的,应提供推广和应用证明;属于基础研究,应提供引文证明。
                10、按《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要求填写。
                11、《项目摘要》要求用中、英文填写,800字以内(英文500词以内),一式各6份,一律要求打印。
                12、新药研究项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项下1-5类(即旧法规一、二类);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项下6类(即旧法规三类)并取得临床批件者;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项下6类以下者原则上不予以推荐,但对重大、疑难疾病临床疗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亦可推荐。
                13、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论文、专著、专利证书等。
                14、每个申报项目均需提供包括《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和《项目摘要》的计算机软盘1份。
                15、申报渠道中凡需汇总项目申报我会的单位填写《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及计算机软盘一份。
          (三) 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评奖:
                1、不符合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2、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3、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不符合规定;
                4、不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5、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
                6、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
                7、有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年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提交初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
第二十一条  初审和终审均按照从一等奖到三等奖的顺序评审,并按得票数由多到少,根据相应级别的评奖额度,选出获奖项目。余下项目参与下一级别奖的评审。获奖项目均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将为每个参评项目确定相应专业的主审专家1人,副审专家2人,主审专家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写出书面意见。主审与副审专家将意见向本评审组汇报后再进行投票。
第二十三条  初评中获得超过半数专家同意的项目,主审专家按照专家评价表填写评价指标、评价程度、等级标准及专家综合意见,由评审组组长签字,经初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签字后,才有资格参加终审。初审将根据情况推荐8-10个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参加终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推荐一等奖的项目必须参加终审答辩,参加终审所有级别的项目,一律实行差额评定。经终审评审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半数同意的项目,可预评为“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将对通过终审的项目在媒体公示15天,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章  公众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通过项目,采取公示制,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结果不满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三十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对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重新进行推荐。并对无异议或经确认后的项目进行公布、授奖。
第三十一条  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参与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的等级进行确认,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奖励项目数额:
             一等奖:3项以下       二等奖:6项以下 三等奖:12项以下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二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三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