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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作者:    时间:2008-07-09 【字体:  】 【关闭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并通过

  (2006年1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特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对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为规范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对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是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为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设立的专家库,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按规定的程序选入的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入选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三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者: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负责人;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负责人;

  (4)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第1名);

  (5)从事民族医药工作15年以上,确有专长;

  (6)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4、获国家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前5名);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前3名)。

  5、近5年累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1作者)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发表论文1篇,同时主编(副主编)所从事专业领域专著1部以上(含1部),或整理出版民族医药专著1部以上(含1部)。

  6、熟悉有关中医药管理法规,并对中医药奖励评价工作有一定经验。

  7、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中医药科技奖评审工作,按时参加评审会议。

  8、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在职工作。

  9、对在临床、科研、教学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对中医药或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评审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1、市、州级中医药学会、中医药院校、三级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专家的入库推荐和申报工作。

  2、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州级中医药学会、中医药院校、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下发推荐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通知。

  3、凡被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推荐表”。

  4、专家所在单位须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所在地市、州级中医药学会、中医药院校、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5、市、州级中医药学会、中医药院校、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复核后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经吉林省中医药学会遴选批准后入库。

  6、凡选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发给入选通知。

  第五条入库专家任期4年,任期满后自行出库。

  第六条出库专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入库,并重新发给入选通知。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参加评审的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在吉林省中医药学会领导下,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要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被评审项目做出科学的评价。

  第九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有权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有权直接向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评审职责,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对送审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不得在每次评审会议前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身份或透露其他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名单以及评审项目、会议日程等;对评审中讨论的情况及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若系被评审项目的研制参与者、指导者或为研制单位的领导等,该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在评审中回避。

  第十三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馈赠,不得私下与申报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接触。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有义务向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第十四条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预期不能参与评审工作和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向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书面报告,并说明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理由和时限。凡被通知参加评审会议但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书面向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接受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的考核、监督。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具体事务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在每次评审会议前,从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在遴选出的专家中提名专家组长1名、副组长1-3名。评审会议分专业组召开,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不同专业的项目或有疑难问题的项目,可组织其他有关专业组的专家共同评审。

  第二十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可临时聘请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批准,取消专家库入库专家资格。

  1、违反评审规定和纪律者。

  2、被通知参加评审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者。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评审工作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对在项目评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