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1日)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换届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保证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按照《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和《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期召开委员会换届选举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做出决议,报学会审核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在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专业知名专家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会发文至各市、州中医药学会及有关单位征集委员候选人,经学会作资格审查后确认委员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换届应经过充分酝酿,坚持团结、民主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各市、州中医药学会和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吸收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的专家,促进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较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能联系和团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遵守学会章程,热爱学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影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第八条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作平均分配。 第九条每届委员会改选,须适当更新委员,要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55岁。 第十条选举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学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各市、州中医药学会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1年以上,由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人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自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