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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属的所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吉林省中医药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吉林省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五条  分支机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开展科普宣传,提高民众养生防病能力。

第六条  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学术活动、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本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备案。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会学术部归口负责分支机构相关具体事务。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支机构以加强学术交流,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有规范的名称;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省内及国内学术活动并编辑有关学术资料。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2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由本会组织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筹备成立。自批准成立后,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力求精简,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2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委员会委员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产生3名常务委员,支撑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二)在本学科专业具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到届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时不超过56周岁),博导不超过65周岁。

(四)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内具有精深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及其他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确需兼任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最多不超过两个,同时任职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全国及国际学术组织分支机构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应在本会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多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分支机构发展青年委员,青年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年龄在45 周岁以下;


第四章  组建与换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组建及换届选举应坚持和谐、团结、民主的宗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不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超过一年,分支机构不能协助学会开展换届筹备的可由学会直接组织换届。

第二十二条 组建及换届工作由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学会学术部组织实施。筹备领导小组由学会有关领导、学术部有关人员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建及换届程序:

(一)新组建分支机构及换届分支机构由学会发文,委托各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经学术部进行资格审查后确认委员候选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要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原则等),同时提交分支机构委员参加历次学术活动情况。

(三)委员的名额应兼顾到地域、年龄、性别等因素,但不平均分配。

(四)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五) 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换届会议前一个月须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换届程序与表决办法,换届会议准确时间地点,报本会审批。同时提交本届分支机构工作总结。

(七)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必须参加选举会议,不参会者视为放弃候选资格。

(八)换届会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名单报至学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换届后原则上不增补委员、常委、副主委。确需增补的,提前三个月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增补理由、名额、条件、程序等,附拟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表。经本会同意后,召开分支机构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分支机构自行增补的分支机构成员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第四年,原则上不再增补分支机构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在同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凡经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均需经学会批准并颁发证书,证书由学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八条 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副主任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常务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要提前1个月向本会报备,会后15天内向本会报送纪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任务:

(一)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等工作。

(二)负责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科普宣传。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八)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十)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风道德建设、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以上人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术或科普文章,由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登记备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不设单独的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捐赠、赞助时,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 举办学术活动可视情况收取适当费用,由学会开具正式发票。并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不断提高学术交流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必须带头履行本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必须爱护学会声誉,维护学会团结。对于损害学会声誉,影响学会团结,干扰学会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会议计划、继教项目等,学术会议、继教项目等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通知前须经学会审核。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学会有关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建立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学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组织考核评估,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向学会述职,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工作懈怠、业绩平淡的者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换届流程,保证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提出换届方案

分支机构要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一般在每年年初3月份之前)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筹备组主要成员、原则等,换届方案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通过),同时提交任期内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主任委员进行述职报告,每年3月前确定换届会议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做出决议,报学会审核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推荐委员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推选由学会统一发文,委托各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原则上同一单位中分配名额为三级医院4~6名,二级医院3~4名,其他机构1~2名,其他科研院校推荐单位根据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推荐。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补充。

三、委员候选人遴选

 1.筹备组根据委员推荐表相关资料对委员候选人进行汇总,学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委员必须是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

2.委员的名额应兼顾到地域、年龄、性别等因素,但不平均分配。

3.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

4.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委员的最高年龄到届满时应不超过60周岁,博导不超过65周岁。

5.适当发展青年委员,青年委员条件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常务委员候选人遴选

1.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2.支撑单位常务委员数可适当增加至本单位委员总数的1/2。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遴选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2.身体健康,届满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博导不超过65周岁。

3.吉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

4.在本专业内具有精深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在上一届委员会中原则上担任常委或常委以上职务,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六、提交新一届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建议名单

1.在建议名单的有关说明中,要明确产生的原则。是否有连任的情况(对有连任的,说明连任的届次)、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要考虑地域分布情况,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一个候选人(如果同一单位有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要说明原因)。

2.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提出的新一届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分支机构;筹备组应在2-5日内将调整后的名单重新提交学会学术部。

3.如果分支机构内部对新一届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建议名单不能达成共识的,可考虑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七、发换届会议通知

换届会议通知由换届筹备小组起草,学会印发。

八、组织召开换届会议

1.换届预备会

在换届会前召开,参加人员为: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会议主要审议通过选举会议议程、换届会选举办法、候选人建议名单等。

2.换届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由学会主持,筹备组协助,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选举会议:实际到会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原则上实行等额选举。

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如无异议,鼓掌通过。

提出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如无异议,鼓掌通过。

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举手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当选。(实行差额选举者,按照得票数多者当选,具体办法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分支机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鼓掌通过。

主任委员提名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鼓掌通过。

会议设监票人1人,总计票人1人,计票人3人。

 九、审批及名单公布

换届会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名单及会议相关资料报至学会审批、存档。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Jil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JACM,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吉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及其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医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为建设健康吉林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促会建。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邮编130117,网址:www.jlzyy.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举办相关会议会展、提供相关服务;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队伍素质;

(四)传播中医药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防病能力;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培养、发现、举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和学会管理工作者;开展“吉林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项目合作;

(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及省际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及省际间的科技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荣誉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中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学会工作。

(二)各类会员应具备的特殊条件:

1.专业会员: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以上职称者;或者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2.荣誉会员:对我国友好的外籍中医药专家、知名人士,或者省内外热爱中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者,或对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者。

3.学生会员:中医药院校的在校学生。

4.团体会员: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省内外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办事机构审核批准,颁发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证书;

(三)荣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荣誉会员证书;

(四)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学生会员免费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有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五)免费获取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

(六)推荐专业会员加入全国性学术组织和本会专家咨询、专项评审、专项鉴定等各类专家库的权利;

(七)团体会员可优先得到技术咨询;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本会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专业会员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我省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省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荣誉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聘请中医药领域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突出、经验丰富、为学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为高级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组织,是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冠以“吉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应由本专业知名专家组成,可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并报本会审批备案;

(二)为本会提供稿件,组织本专业人员撰写论文和科普宣传材料;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

(六)开展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八)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九)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和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提议,本届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8日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章程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5月7日)

为加强对本学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会监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参加学会理事会等重大活动。履行学会章程赋予监事会的工作职能,依靠广大会员在监督范围、监督效果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有力促进学会的各项工作。

第一条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从全体监事中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时,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在“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中医药学会2017年5月22日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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